超标使用亚硝酸钠生产食品 害人害己终获刑罚
2014-04-22 15:09:27
     中国法院网讯 (郭小生 段志超)  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居然无视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长期大剂量使用亚硝酸钠腌制鸭脖、鸭肠。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双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1月,颇有经商头脑的张双成,在登封市区繁华路段开办了一家卤菜店,主要经营鸭脖、鸭肠等肉制品。一段时间过后,他发现经营额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食客不增反减,于是就请教“名厨”指点迷津,得知在鸭脖、鸭肠中如果大剂量添加亚硝酸钠,色香味自会改观。虽然张双成也知道亚硝酸钠是一种工业用盐,对人体有害,是致癌物质,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他在自己经营的卤菜店内,长期将亚硝酸钠添加在其腌制的鸭脖、鸭肠中,对外销售牟利。2013年6月,经群众举报,张双成落入法网。经检验,张双成腌制、出售的鸭脖、鸭肠中,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每公斤81毫克、232毫克,超出国家规定“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时,每公斤食品中的含量不许超过30毫克”的2倍和7倍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双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生产、销售的时间跨度、数量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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