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探讨与思考
2014-04-23 08:40: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院长 黄涛
  党中央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是当前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这不但是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也是确保审判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把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总的目标和要求,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

  一、司法群众路线的内涵分析

  什么是群众路线,群众路线包含哪些应有的因素,有哪些固定的思维模式在其中,有哪些历史的积淀,尤其是把群众路线引入司法的领域中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从按现代汉语的字面理解,“群众”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即与“人民”一词同义。所以群众路线简单地来说,就是最为人民大众所接受的这一条路线。中国共产党人在漫长的革命与建设年代将群众路线经典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它正确的揭示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司法的群众路线”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中集中表现,一般认为,这是在延安时期马锡五同志创设的其后在全国各地盛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它的特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其实质在于将司法为民的司法价值理念融贯于司法审判之中,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以上内容分析来看,司法的群众路线所具有的内涵十分丰富,至今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也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说法。但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党对于司法方面的指导论述来看,司法的群众路线应当包括这几大核心内涵。第一,司法的群众参与。要求司法运行并不单单依靠法官或者检察官力量完成,司法应当需要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这种参与不但包括诉讼内的参与,即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案件的合议、审理,而且还包括诉讼外的参与,即群众对于整个司法体制及司法改革的热情度。第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裁判结果不但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判结果要为社会一般群众的认可,而且裁判程序也要合乎法律的规定。第三,司法公开。要求司法裁判结果及过程不但要体现出公正正义,更重要的是这种公平正义也要使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开,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第四,司法便民、高效。要求司法运行成本最低化、裁判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第四,司法廉洁。要求司法裁判者不但要依法不偏不依地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结果,而且司法裁判者要有职业责任感和荣辱感,自觉维护职业的整体形象和人格魅力。

  二、司法走群众路线必要性分析

  (一)司法走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

  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利益,这是我党在革命时期乃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传统优良作风,是我们党的传家宝。1943年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诠释了群众路线的内涵,他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作了系统的概括,即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克服了重重困难,最后终于夺取了政权。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又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与广大群众协同一心,艰苦奋斗,巩固政权,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可以说,我们党就是靠群众工作起家、发展和壮大的。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审判工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也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

  (二)司法走群众路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途径

  司法公信力问题是这几年以来制约着司法发展的瓶颈,很多案件在终审判决后,纠纷却始终无法平息,“案结事不了”的现象正顽固地困扰着司法机关和涉案当事人,一些认为自身“有道理却输官司”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另外,一些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尽管合乎法律规定,但也不能使诉讼当事人信服。法院的公正一旦遭到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其以后所作出的裁判也就很难获得公众的信任,这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当事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诉讼。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必然促使一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注重寻求各种社会关系,造成当事人信“潜规则”而不信“明规则”的社会心理。二是涉诉上访增多。成群的上访者中,有不服生效裁判的,也有根本不相信法院的,大多都处于随意、无序状态。这都反映了一种典型的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运行缺乏群众的参与,导致司法不透明。坚持群众路线正是确保司法公正被群众看见,被群众认可和接受的唯一途径和保证。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既注重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思维方法、办案作风和方式方法,把法理、人情和社区民意相结合,引导群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认同和接受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分析,这样公正的判决才会得到认可,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从而以人民群众满意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三、新时期群众路线下司法如何转变

  (一)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必须从应对性司法转向服务性司法

  正如前所述,一段时间以来受西方法学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一直认为司法应当保持其绝对的克制主义,司法应当远离大众。在法律裁判过程中,法官除了法律因素的考量之外,不得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司法运行的一段时间以来,司法越来越脱离人民群众,司法裁判结果虽合法合程序,但却不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司法的公信力也一度跌至深谷。这也就是应对性司法所带来的弊病。群众路线教育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不是运行在真空环境中,而是运行在实实在在的群众生活中,因此司法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作为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而且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要坐庙堂之高,行江湖之远,深谙民间之苦,洞悉社会之疾。司法裁判不仅是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而且还要以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民众的想法。法官眼中不能仅仅看到的是法律和证据,也要兼顾法律背后的群众意愿、社会评价。所以,当前司法必须树立司法也是服务的理念,切实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从内心深处打牢司法的群众观念,把真挚的群众感情转化为做好司法工作的使命感和自觉性。只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服务,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与尊重。在司法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走服务型司法,就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行使司法职权,在程序公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这就要求法官着眼于维护实质正义而非过于迁就形式正义,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以及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能动干预,从而使司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必须从法官重法律学习转身法官重法律学习与重群众工作能力统一。

  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由于脱离中国国情实际,过分重视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裁判说理的能力等法律实务能力的提高,而忽略了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导致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远远滞后法律实务能力。其产生的结果表现就是:第一,法官的民众责任意识不强。法官过分注重法律条文学习而缺乏为民意识的培养,过分注重法官精英化的培养而忽视法官如何与群众打交道方式的培养,导致部分法官对诉讼群众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的作风,在诉讼过程中对群众存在工作态度生硬,甚至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第二,法官速成化现象严重。由于近几年来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一些法院为了加大审判力度,缓解审判压力,一些年轻干警一出“校门”经过暂短的司法考试突击学习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便被任命为法官,他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但缺乏实际群众工作历练,他们也无法将法学理论与群众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他们不善于通过多种多样的群众工作来调解、协调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第三,法官办案僵硬,缺乏智慧。近年来法院系统片面理解“独立审判权”,认为所谓的审判独立就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只考虑法律因素,法院具有绝对的威权,法官在做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考虑法律效果不考虑案件的社会背景与社会问题,一些法院过份强调“坐堂问案”、“居中裁判”、“当事人主义”等,而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机械办案,工作方法简单,裁判结果书本化、格式化、呆板化盛行,法官缺乏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统一的能力,忽视了法院追求的法律公正与人民群众渴望期盼的客观公正、社会公正的一致性。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历练经历来看,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每每做出有里程碑式的裁判时,案件里面无不包含着复杂的政治因素和政治影响力,而大法官们们却巧妙地运用自已的政治智慧,将民众的政治诉求问题最终化解为法律问题从而裁判结果为大多数民众所接受。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就是法官依法组织和依靠社会团体、社区村组干部、街坊邻居等一切社会公众做好审判工作的技能、水平。通俗地讲,群众工作能力就是同群众打交道的能力,就是联系群众赢得群众信任的能力。从内涵来讲包括法官深入群众和联系群众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宣传教育群众的能力、组织群众的能力、社会问题法律化处理能力等。所谓深入群众和联系群众能力就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心中要有民众意识,客服官僚主义的意识倾向,审判工作要深入群众中去,依靠群众化解纠纷,并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法官只有做到法律知识与群众工作能力的统一,司法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三)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必须从神秘型司法转身为公开型司法。

  虽然司法公开化改革进行了多年,但是总体来说司法神秘化主流并没有改变,司法在中国还是很神秘化的。禁止媒体的介入、旁听,包括对旁听人的限制方面的规定在各地法院还是很常见。司法的公开化就是使变高高在上的威严法官为深入基层的贴心法官,夯实人民司法的群众基础。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不断改进司法服务,扩大司法公开,积极推行诉讼指导、巡回办案、诉前调解、司法救助等便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当事人听得懂、想得通、好接受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务,做到在思想上为民,作风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增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沟通和友好互动,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认知、理解、信任和支持,为优质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当然,在司法公开化方面,各地法院也应当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个是司法公开与保护审判秘密的关系,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审委会讨论案件要不要公开。对此,现有法律规定合议庭及审委会意见一般被做为审判秘密,当事人一般不得查看,这一方面是处于保护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考虑,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国法院合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关系。即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公民的个人隐私问题,对此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中对于法律文书上网范围等事项做出初步规定,但案件是否进行同步直播等形式向外公布的决定权是由人民法院享有还是由当事人享有,目前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司法既然是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那么直播也是公开的一种方式,除非当事人要求不进行直播公开,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力决定案件是否进行直播形式公布。

  (四)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必须从轻实体公正转向重程序公正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历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偏重于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有时甚至不惜牺牲程序公正来追求实体公正,这都与司法公正的核心背道而驰。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如果法院在制度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赖,自己的裁判结果也就取得了极大的权威。公正的司法程序规则既可以规范群众理性参与司法,又能够防止法官在裁判时恣意妄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果有区别对待双方当事人、违背法定程序等不公正行为,会使公众对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就不会对司法产生信任感,失去人民群众信任的司法是不会具有公信力的。我们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或者在媒体上看到,有的当事人维权过程要经过长达七年、八年,甚至十年以上,经过这么长时间所得到的正义也是一种非正义。“重结果、轻程序”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司法审判者为了实现所谓实体上的正确,采取非法手段办理案件,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这些就是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表现,最终使司法公信力越来越低,不符合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如果办案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便是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也有理由提出合理怀疑。强调程序公正优先,并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通过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从根本上确保不判错案、杀错人。对于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就应当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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