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2014-04-29 10:36:17
     中国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对外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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