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与南宁市某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14-04-30 15:13:28 | 来源:广西法院网
  清华大学从1997年至2008年陆续注册了“清华”、“清华大学”等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及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南宁市某文化公司从2011年始,未经其许可,在其官网、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办公场所等媒介或地点使用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并虚假宣传其为“清华大学对外培训中心南宁培训基地”等内容,清华大学以该公司侵害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清华大学355000元。

  【点评】清华大学是我国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府,南宁市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经法院向该公司进行法律解释工作之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与清华大学达成了和解,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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