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卧佛”发现权纠纷案
2014-04-30 15:14:23 | 来源:广西法院网
  区某在柳江沿岸采风摄影时发现柳江河畔的一处山体造型像卧佛,遂称该景观为“柳江卧佛”,并将其拍摄的该景观照片送至多处展览进行宣传。区某发现邓某在其名片背面印上区某拍摄的“柳江卧佛”景观照片,并在该照片右下角标注“发现人:邓某”字样。区某以自己是“柳江卧佛”景观的首个发现者、命名者,邓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柳江卧佛”景观的发现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邓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不属于科学发现,其发现者或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发现权,驳回了区某的起诉。

  【点评】这起侵害发现权纠纷案件在广西尚属首例,全国范围内也是仅有几例的。通过该案裁判,明确了自然景观的发现与科学发现的区别,只有具有推动科学发展的创造性价值的发现才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科学发现。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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