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与安全:金融纠纷执行工作机制构建与完善
——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情况为论述基点
2014-05-04 08:32: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朝阳 张俊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江都地区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动向,涉金融执行案件已经成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江都法院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创新执行工作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金融执行案件,不断优化全区金融环境。本文即以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情况为研究基点展开实证分析,寻求金融纠纷执行工作的共性路径,希冀对金融纠纷司法工作制度改革有所启示。

  一、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情况统计

  2011年以来,江都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30件,涉银行金融机构案件402件,占比7.54%。其中工商银行18件、建设银行21件、农业银行13件、中国银行13件、邮储银行139件、江都农村商业银行173件、其他银行25件。案件平均执行期限74.9天,已结220件,未结182件,案件执结率54.7%。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作为融资新渠道,因具有贷款门槛较低、操作灵活、手续便捷等特点,对融资相对困难、急需使用资金的贷款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新型金融机构成为新兴的执行案件主体,近三年来新收案件呈增量趋势。具体表现在:

  1、小额贷款公司:江都市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永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共计42件。

  2、担保公司:江苏龙诚担保有限公司、江都市华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扬州龙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都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共计37件。

  3、农村资金互助社:江都市武坚兴业资金互助合作社、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利民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共计7件。

  二、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基本特点

  (一)申请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新型金融机构为辅

  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中流通货币的主要控制主体,江都法院受理的以商业银行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较多,案件占比82.38%,另一方面,因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复杂、严格,一部分个人或小微企业倾向选择小额贷款公司,或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来申请贷款,但因新型金融机构金融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因而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新型金融机构为申请主体的涉金融执行案件。

  (二)被执行人以中小私企和个人为主

  涉金融执行案件被执行主体方面,除私企和私营业主外,受理案件中更多以个人为主。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个人自主创业,为此出台了很多政策对创业者予以融资帮助,个人为购房买车等生活大宗消费贷款也日趋普遍,致使大量中小企业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这一群体又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进而成为主要被执行人群体。

  (三)执行依据以裁判文书为主,公证债权文书逐年增多

  2011年至今,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的共26件,呈逐年递增趋势。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快速实现的首选。

  (四)总体执行到位情况较好,但各类案件执行困难不一

  涉金融执行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长,且涉执行标的金额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及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往往金额巨大,影响面广。部分执行案件,双方达成和解或自动履行,能够较快地执行完毕,但也有一些案件,因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律程序,导致执行繁琐。10万左右小额贷款纠纷数量多,被执行人恶意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难度反而加大。一些涉金融执行案件由于得不到执行而长期积压,已基本处于“坏账”状态,许多都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三、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点

  (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或规避执行

  部分企业主缺乏履行能力,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较低。有的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认为金融欠账是普遍现象,不愿自觉履行。有的企业诚信度差,存在“有借无还”心理,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行基本在私人账户走账,财务混同,导致不便于执行。部分欠债个人巨额债务缠身,恶意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或转移、隐藏财产。

  (二)执行周期长,抵押财产难以变现

  涉金融案件到执行阶段,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无力偿还借款,而金融机构又基本上以资金回收方式来实现债权,就不可避免的要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但是财产实际变现往往复杂漫长。这主要体现在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评估、拍卖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如遇三次流拍、变卖程序等,导致当事人诉累。而动产(如车辆)长时间搁置,势必会造成贬值而难以变现。加之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受到社会关系、利益纠葛、历史矛盾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涉及企业职工安置、产权纠纷、买卖不破租赁等,即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仍实现困难。

  (三)执行阶段文书送达困难,滞后执行进程

  江都法院受理金融案件审理期间公告送达居多,执行环节送达难问题突出。有的被执行人人数多,包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住所地分散,甚至跨省,送达难度大。相关义务人诚信缺失,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未及时告知银行,更有甚者采取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手段给银行追索债务设置障碍。加之银行防范意识不强,合同约定信息不明,银行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给法院执行程序推进设置障碍。

  (四)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审查监管不严

  金融借款担保流于形式,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不实不细,在审查中可能未发现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无产权证也予以审批,抵押物因存在重复抵押等严重瑕疵而难以执行。有的担保人根本不符合担保条件,仅仅靠多人联保来形式保证。部分金融机构缺乏后期对贷款资金运作情况的有效监管以及对贷款方资信的正确评估,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了执行风险。有的金融机构案件逾期不起诉,有的在诉讼时未申请财产保全,使得借款人趁机转移财产而丧失执行良机。新型金融机构对贷款资格的审查与商业银行相比较宽松,审批更为疏漏。

  (五)金融机构配合执行不力

  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不能有效协助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或履行自己的法定配合义务,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抵押权的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因逾期时间越长,利息越多,商业银行就会在申请执行后,出于利润考虑,不急于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或因享有抵押权而怠于行使,一旦出现新情况将对自身权益维护产生影响,并导致其他债权人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有的金融机构对企业帐号管理混乱,多头开户,虚实难辨,给法院查询、冻结当事人款项造成很大困难。

  四、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主要执行举措

  (一)建立金融案件的"绿色执行"机制

  自近几年金融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一旦发现批量案件,立案庭立即发出预警,执行局快速成立专案组,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全程监督,并在车辆保障、办案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从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案件监测系统,指导各金融机构选择有代表性、有针对性、有执行能力的典型案件向法院报送,以便法院重点推动执行。对有干扰、有阻力的金融案件,通过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二)强化督导检查,注重执行实效

  对梳理出的涉金融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对承办人、当事人、执行情况、未结原因等涉案内容进行动态统计,对一些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积极争取政府、人大等部门的联动支持。积极推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实施,入住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努力采取有威慑力的执行措施,不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强化法律宣传,增强担保人的担保风险意识和履行意识。建立金融案件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定执行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和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责任制,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与案件绩效考评挂钩。针对被执行人企业亏损严重,“三角债”较多的状况,努力挖掘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最大程度地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实行法院金融机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2012年4月12日,江都法院在江都恒远集团召开与区金融机构首次联席座谈会,交流法院服务金融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全区金融涉执动态、案件执法尺度、提示金融风险,帮助银行有效甄别客户信用状况,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预案,联席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会人员由双方商议确定。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是江都法院积极探索涉金融案件执行新思路的有益尝试,旨在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增进互信,扩大合作。

  (四)确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共享系统

  金融机构明确各自单位专门联络人员,统筹规划,做好日常具体工作的对接与沟通。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共享系统、区域内企业与个人资产登记专向查询系统以及案件执行信息披露系统等方式,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促进共同发展和良性互动。法院不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老赖”名单,指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法院执行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协助建立银行业法律人才库,充分发挥银行业法律工作者的集体智慧和专业特长,以调动利用行业整体力量,集中研究分析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金融法律难题。

  (五)涉金融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活动

  2014年3月22日清晨,江都法院在“春季突击执行月”系列活动中,对全区各乡镇涉及江都农村商业银行的39件批量仲裁案件优先开展专项清理,院领导高度关注,协调人力物力保障,全程指导活动开展。突击行动共集中谈话12人,均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并邀请江都电视台记者对法院向被执行人进行专题教育谈话过程进行跟踪拍摄,整个活动动作快、力度大、范围广、威慑强,向全区“老赖”们发出了铁腕执行的强硬信号。

  (六)闹市口公开曝光老赖

  江都法院为促使涉金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15名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江都区广厦青年城闹市口巨幅电子显示屏上,每天早中晚连续滚动播放老赖执行信息并根据履行状况动态调整。着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将“老赖”信息向社会定期全面公布,并依托社会征信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进行信用惩戒,有力维护社会诚信。

  (七)加强司法调研建议工作

  江都法院注重司法研判,对金融案件执行中发现的金融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专门组织执行人员进行调研,深挖原因,提出对策,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从加大资信考察力度、探索多元化担保方式、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管理、金融维权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帮助完善区域金融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维护全区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五、涉金融执行案件的建议

  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是法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司法工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通力合作,持续努力才能逐步加以完善。

  (一)金融机构规范信贷运作

  金融机构要严把放贷关,从源头上加强预防,严格审查贷款方的资信证件,并深入进行实地考查。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杜绝担保的形式化,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逐步建立贷款风险控制体系,规范借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减少盲目放贷,及时跟踪调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现问题即时处理,提高银行对贷款风险的预警能力和规避能力。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全面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探索信贷变现方式,丰富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收益抵债、债权转股权等多元化资产处置途径。

  (二)科学推进案件执行进程

  执行部门加强向党委、人大的请示汇报和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适时成立金融案件联合清理小组,形成执行合力,对执行中重大案件共同研究,集体处理。法院统筹资源,集中优势,强化力度,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特色执行方法,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金融案件执行的盲目性,最大化提高执行效能,使案件的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强化诉讼救济措施,主动引导诉讼保全,规范司法拍卖流程,合理分配利益格局,创新执行方法,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网上公告、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三)构建社会征信体系

  法院与金融部门共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利用各种媒介,倡导金融市场诚实信用风尚,积极营造遵纪守法的金融交易氛围。实施“阳光信贷”工程,推行贷款定期公示和核对制度,建立金融信用档案,内容涵盖裁判文书、执行进展、借贷合同、房屋抵押等案件资讯,构筑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方便社会人士动态查询、监控。积极拓展执行视野,传导执行舆情,法院对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潜藏的新挑战进行前瞻性研判,主动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指南、金融维权白皮书、金融审执典型案例等,以反映区域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风向,能动释放司法对明晰金融交易规则、促进金融市场合规运营的规范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

  (四)强化金融管理部门履职能力

  金融管理部门(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机构)在指导行业经营、规范有序竞争的同时,加快在银行、工商、公安与准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和风险管控体系,整合行业资源联合规制失信行为。注重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苗头性违规问题,及时督改和纠正,并将相关犯罪嫌疑线索移送侦查机关查处。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准确反映案件防控工作成果和有关情况,针对不同时期风险特点和案件多发业务领域,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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