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审查
2014-05-05 15:1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英凤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有些案件只能从情理与迹象上去分析判断,因此,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也成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所必须。

  (一)该类案件存在的共同特征

  1、案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像嫁祸于人;有的出于嫉妒;有的是为了灭口,等等。

  2、危险物质来源复杂。在此类案件中,利用毒鼠强投毒较为突出。据湖南省的一项调查显示,毒鼠强案件占所有投毒案件的95%以上。加上投毒案件中使用毒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毒物的毒理作用又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种毒物,因其比例不一致,也会导致不同的症状反映。因此,对于毒物来源、主要品种成分等的调查比较困难。

  3、案件的发生具有隐蔽性。行为人一般会选择没有人的场所进行投放,所以很难被其他人发觉。而且有的毒性比较强的危险物质只需要极少的剂量就可以使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之下办案人员就更难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投毒案件的发生不仅会导致受害人死亡,而且由于其受害对象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引发社会性的恐慌,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二)审查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的基本方法

  1、及时的获取和固定证据。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应当尽快赶到现场,对与案件有关的如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受害人的呕吐物、投毒的玻璃杯等证物进行及时的取证,以防止这些证据遭到破坏和遗失,同时也可以防止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出现没有证据可以指证的情况。

  2、全面的获取和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时不能只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获取,而忽视对无罪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要对案发现场的相关物品进行全面的检查,不能有遗漏。如李某投毒案件中,侦查人员检验出茶杯中的水有毒时,却对茶杯中的茶叶不作毒性鉴定。时过境迁,犯罪嫌疑人翻供之后,再回头检验茶杯中的茶叶,居然发现其毒性比杯中其他留存物的毒性还要强数倍。该案从作案时间、人物、和环境上判断,系李某作案无疑,但上述问题的出现,就不免产生这样的怀疑:这是一次投毒还是多次投毒?是李某投毒还是茶叶本身被人投过毒?此时案情就变得复杂了,第三人作案的怀疑就无法排除,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困难。

  3、规范的进行证据的收集。无论什么案件,对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书等均要提取、收集。提取现场物品,应会同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现场勘验要有专业人员参加,以便及时分析死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4、充分利用被告人的口供。从证据学上看,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被告人亲历了案件的全部过程,交代的细节具有排他性,形成非亲身经历难以供述的特别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利用被告人口供的同时不能仅凭口供来断案,还要有其它的证据来进行佐证。

  5、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作用。不同的毒物引起的毒理性作用是不一样的,利用先进的仪器对此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就会比较有说服力。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毒物案件中有服毒自杀,有利用毒物谋杀,剂量大的能导致立即死亡;剂量小的则造成慢性中毒,情况不一。二是毒物的定量分析不但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性质的判断,也会涉及到对其行为真实性的判断和其口供真实性的印证。比如毒鼠强,其化学名称为四次甲基二矾四胺,动物中毒后兴奋跳动、惊叫、痉挛。四肢僵直,目前多数中毒案例为口服中毒;轻度中毒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唇麻木、酒醉感;重度中毒表现突然晕倒,癫痫样大发作,发作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意识丧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