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上海两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刑拘
2014-06-04 08:20:08
     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奉贤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普陀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普陀公安分局在收到该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已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并于次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根据该院(2012)普民四(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96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后,便不再履行义务。该院恢复执行,并在2013年12月9日作出拍卖被执行人被该院查封的位于上海市三源路93号小区地下车位的执行裁定。但当执行法官到小区进行拍卖前期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院查封车位后(查封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还继续向小区业主出售车位,共计出售车位40个,累计金额人民币484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出售车位所得主要用于公司经营,且至今无法退回出售车位款项。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顾某在明知车位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对车位再做处分的情况下,仍擅自将车位出售给小区业主,其主观过错明显;在客观方面,顾某的非法处置行为所涉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因顾某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故该院依法决定将有关材料移送普陀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奉贤法院在审理(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171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上海某家具厂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封边机、排钻、推板机、冷压机等设备,价值达10余万元。后该案虽经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但上海某家具厂未主动履行,原告遂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某家具厂支付125642.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奉贤法院执行局法官前往被查封设备所在地予以清点,拟开展评估拍卖工作。但到被执行人工厂时发现,曾经被该院查封的财产已全部被转移。经过向当地政府部门调查得知,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上海某家具厂法定代表人于某已指使员工将被查封财产私自变卖,获款10万元,随后便藏匿行踪,下落不明。

  于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无视法院的民事裁定,采取转移、变卖法院已查封财产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该局遂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近日,公安机关在该局及申请执行人协助下,掌握了于某行踪,成功将其抓捕归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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