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网上购赃车 巧遇失主车财两空
2014-06-04 08:39:13
     中国法院网讯 (彭峰)  本以为自己捡了大便宜,仅仅花了3万元就买到了价值10万余元的汽车。但不到一个月,因李超袆购买的车为赃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生于1990年的李超袆是平江县一名个体商户。2013年8月5日,他在浏览某知名中介网站时,看中一台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二手雪佛兰轿车。通过网站上所留的联系电话,李超袆联系上自称车主的“张总”,最终双方谈妥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总”占有的一辆九成新白色雪佛兰套牌小轿车。尽管明知道车子的来路有问题,心里隐隐觉得有些不妥,但为了图便宜,李超袆还是赶到长沙,将车子买了回来。为了避免被查,他仅仅在平江县境内驾驶这辆车。

  但好景不长,2013年8月30日晚上,李超袆驾车和朋友到平江县天岳汽车站附近吃饭时,被该车失主袁某发现。袁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李超袆趁警察询问其朋友的时机逃脱。当晚10点左右,李超袆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李超袆低价购买的雪佛兰小轿车系被害人袁某于2012年8月花106900元购买的小轿车,该车于2013年7月31日凌晨在平江县某酒店被盗。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所收购车辆价值人民币962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超袆在对方未能提供机动车辆合法手续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小轿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应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中李超袆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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