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日本船,其实无关政治
2014-06-09 16:33:56 | 来源:四月网 | 作者:颜苏
  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货船的日商三井公司,近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支付了40亿日元(约合2.44亿元人民币),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尽快解决被扣货船问题。本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于4月19日在浙江省一港口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一艘船,原因是该公司未对该院之前下达的赔偿令做出回应。由此引发中日双方有关日本对二战的战争赔偿的一系列争论。

  然而这一事件,从诉讼理由、索赔对象和诉讼程序上看,仅仅是一起单纯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与中国民间对日战争索赔无关。

  从诉讼理由上看,本案的案由是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并未涉及到慰安妇、强制劳工和日军在华遗留生化武器损害等案件。

  本案涉及到上世纪30年代,中国船王陈顺通及其创建的中威轮船公司。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但日本“大同”租船期满时,“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中威”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进行交涉,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但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于北海道触礁沉没。而根据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由此可见,本案的纠纷来由,是一起正常的商业纠纷,是因为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刻意欺诈所造成,与政治原因无涉。

  索赔对象上,本案针对的是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并非日本政府。

  本案在中国诉讼前,曾经在日本经过了长期的诉讼过程。陈顺通之子陈恰群1961年开始了在日本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递信省之间奔波。

  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陈恰群组织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

  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恰群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

  而1988年“中威案”的被告并非日本政府,而是日本企业。因为律师团仔细研究后发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当年对“船王”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捕获”无任何证据,是欺诈行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当年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20世纪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20世纪80年代并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被并入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在诉讼程序上,本案依照中国法律,经过长期的诉讼之路,至2010年终于获得生效判决。

  根据有关报道,1988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陈恰群之子)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中威案”)。

  上海海事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7日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威案”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陈春、陈震租金和损失2,916,477,260.80日元,约合人民币2亿元。

  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以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不服“中威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8月6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终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

  “中威案”虽经多次协商,但因各方提出的支付和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和解未果。

  2013年12月,陈震、陈中威(已故陈春之子)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谈判破裂为由,再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到达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货轮实施了扣押。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向船长宣布了《扣押船舶命令》,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本案是依照我国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的一场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根据我国法律,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不应该被进行政治性解读,中国政府并未改变在《中日联合声明》中的一贯立场,本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际法教研室主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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