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为民 构建和谐家园
2014-07-15 11:04: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赤丹
  第一次接触“司法为民”这四个字是在大学的时候,专业老师在阐述司法为民这一理论概念,只知道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直到2012年实习到工作,我才真切的体验到“司法为民”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深刻含义。

  权为民所授予。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和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人民。我们党和国家各级机关都是权力的代行者。毋庸置疑,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力也同样是来源于人民。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是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阳光是权力的防腐剂。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司法最好的防腐剂。人民法院要增强司法公开观念,勇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既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促进司法权威的根本途径。我们既要通过大力实施 “阳光司法工程”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到庭旁听庭审加强司法公开,更要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途径,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依法让每一个司法环节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促进司法。

  最高法院要求,解决法院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从自身做起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司法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构建和谐美好家园。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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