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光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过氧化氢泡制鸡爪)案
2014-07-28 15:25: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项光勇出资成立防城港市乐味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在生产泡椒凤爪的过程中,为消除鸡爪的异味、不易变质而使用双氧水(过氧化氢)浸泡、腌制鸡爪。2012年5月17日,执法部门对该公司2012年3月17日生产的200件32g×200泡椒凤爪进行查处,经抽样检验,泡椒凤爪有过氧化氢残留(24.2mg/kg)。

  (二)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光勇无视国法,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项光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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