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之洲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合格化肥)案
2014-07-28 15:4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于2008年12月8日成立广西绿之洲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洲公司),黎自良为法人代表兼任技术员,黎自成负责销售。公司于2012年2月份期间生产了一批不合格化肥产品并销售到区内各地,共计116.9吨,销售金额150273元;案发后公司仓库内仍储存有不合格化肥108吨,案值98672元。

  (二)裁判结果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之洲公司及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绿之洲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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