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公司销售伪劣产品(不合格液化气)案
2014-07-28 15:52: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柳城县新安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在柳城县境内向各液化石油气经销点提供液化石油气的瓶装充气业务,被告人钟禅、林培铮分别是新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2012年3月26日,执法部门到新安公司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样检验的液化石油气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测量,共有40.419008吨价值260483.4元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由钟禅安排林培铮销售完毕。

  (二)裁判结果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安公司及被告人钟禅、林培铮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冒充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新安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钟禅、林培铮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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