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讼归因的“泛道德化”及其利弊
2014-08-20 15:47: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丹林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兴于多欲,多欲则多求,往往相凌相夺,而至于不可禁。讼繁于多欺,多欺则多奸,往往相诈相虞,而至于不可测。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

  词讼繁多,大抵皆因民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竟。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惇,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蒂芥,不相能事,则执为终身之憾,而媒蘖讦告不止,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明朝大清官海瑞的这一席言论,在封建社会士大夫阶层中很具有代表性。

  顺理成章,社会治理的重心就落在“道德教化”之上。通过道德的表率和教化,使“政宁道济,俗美化淳”,人人都知道仁爱礼让、向道慕义,达到“法虽立而不犯,刑虽设而不用”的境界。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道理。因此古人主张“富而后教”,先让老百姓生活宽裕,然后“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引导老百姓走上君子之途。一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必须依靠庞大的中产阶级群体,相反,一个社会如果流动谋生的贫困人口多,违法犯罪率必然高,这是不言而喻的。儒家的这一思想即使放在现代社会也具有普遍价值。

  同时,主张“为政以德”、“正人者先自正”,强调官员的道德表率作用。“清明在躬,群黎遍德”,德政就是要官员自己走在前面,带动众人、带动社会。一个好的官员必须德才兼备,社会风气良善一定是管理者所为良善,一个无德或道德败坏的干部,即使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危害。当前倾向于靠繁缛的制度和严密的管理来解决一切问题,而无视养成人的道德自觉和自由意志的意义,对此,“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可提供更直接的借鉴。

  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将词讼繁多的主因归结为民俗人心道德之下滑以及官府教化之不力,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封建社会,诉讼发生率是国家考核地方官政绩特别是“德政教化”能力的重要指标。无论是追求“无讼”之美名,美化政绩,还是权衡奖惩之利害,官府不得不人为地去压讼、抑讼乃至禁讼。其结果往往是贫弱百姓控诉无门,而强暴者却恣意横行,法不能惩。

  “讼”的前提是“争”,而无“争”自然也就无“讼”。但是,地方官府将“争”之民贬斥为“刁民”、“愚民”、麻烦制造者和不可教化者,民之纷争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只好谋求私力救济,“有所争,皆聚党持兵而劫之”,结果往往引发更大的矛盾。这样的恶性循环就很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即所谓“怨愤之气,拗而为斗杀,激而为盗贼,郁而为灾沴”。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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