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推行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制度
2014-08-21 09:26: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雷霆
  为推进全省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院长、庭长审判职责,不断提升审判质效,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法院的意见,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了《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的意见》。经陕西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正式下发实施。

  《意见》确立了全省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机制,对院庭长办案的基本原则、办案数量、分案方式、审批签发流程、司法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切实履行审判职责,积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必须全程参与庭审(听证)、询问、调解、合议;院庭长办理案件应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并将院庭长办案情况纳入对其本人及所在法院、部门的工作考核。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不仅要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还要作为承办人亲自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院长承办和担任审判长参与办理案件每年不少于2件,副院长不少于5件。其中,院长亲自承办的案件不少于1件,副院长不少于2件。陕西高院、中级法院按上述标准制定办法确定本院院长、副院长的办案任务。各级法院庭长、副庭长的办案数量由各法院案工作任务自行确定,并根据审判工作变化及时调整。

  《意见》的实施有利于审判力量向一线倾斜,发挥院、庭长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优势,为全省各级法院执法办案起到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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