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收缴员挪用水费三十余万用于炒股等被判刑
2014-09-05 15:27:10
     中国法院网讯 (雷春荣 李红)  水费收缴员收取水费后不及时交给水务公司,而是挪来用于炒股等,近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4至6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高安水务有限公司高安建陶基地供水管理处水费收缴员的职务便利,从高安建陶基地的江西太阳陶瓷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收取水费共计人民币506729.8元,仅在2013年6月29日将其中的165000元交至高安水务有限公司,余款341729.8元被其挪用于炒股等开支。直至2013年12月24日和30日,被告人邓某某分别向高安水务有限公司归还所挪用的水费100000元和2421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41729.8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邓某某归还了全部挪用的资金342137元到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未造成损失,高安市水务有限公司提出了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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