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减免税款37.06亿元
2014-10-03 12:03:4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何雨欣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减免税款37.06亿元,目前,73.9%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

  ——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

  ——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根据国务院的最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这一规定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在OECD开征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只有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国没有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发生应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设有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为24万元,而低于24万元标准的成员国有19个之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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