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案
2014-11-24 16:18: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花园楼下,见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没有上锁(车尾箱内有价值人民币1163元的电链锯一台),遂起盗窃邪念,趁无人之机,即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王某某被抓获,摩托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认定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三)案例评析

  该案是香洲区法院首例引入合适成年人出庭参与未成年人诉讼案件。开庭前,法院安排了合适成年人谭中才与被告人王某某会见,便于合适成年人掌握案情的同时了解被告人王某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及心理状态,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香洲区法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正式颁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实施办法(试行)》,通过从妇联、团委、青少年志愿者协会、关工委、学校等单位推荐的人员中进行筛选,最终聘任了24名合适成年人。香洲法院为每一位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合适成年人,并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帮教工作。至今,香洲法院已经有108件刑事案件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代理家长”已起到良好的作用。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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