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民工工资并携款潜逃
工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领刑四年
2015-02-04 08:22: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曾庆朝 马周波 梁是中
  工头潘贻军在收到公司支付给农民工的31万元工资款后,不是积极向农民工发放,而是选择携款潜逃,造成20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其中一名农民工因患重病后无钱医治而死亡。2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潘贻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被处罚金2万元。

  2013年12月12日,身为工头的被告人潘贻军在收到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用于支付河南省南阳市某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31万元后,没有向农民工程某、梁某、徐某等20人发放工资,而是携款潜逃。2014年1月16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潘贻军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潘贻军在收到该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在此期间,农民工梁林被确诊为食道癌术后纵膈淋巴结转移,因无钱继续医治被迫出院,于2014年7月2日病故。

  南阳市公安局对潘贻军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被告人潘贻军于2014年3月18日被抓获归案。

  审理中,被告人潘贻军辩称:“指控我携款潜逃不实,我拿钱后是回家还账了。再者,梁林病死与我无关。我是初犯,希望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19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贻军以逃匿方法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称:一审判决被告人潘贻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没有并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被告人潘贻军不服一审判决,对犯拒不支持劳动报酬罪定性有异议,遂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一并判处罚金,故二审应当予以改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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