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两年支付购房款,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2015-02-12 09:5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丽君 李天全
  问:2010年3月4日,我表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买了套房子,当天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当年4月20日前付第二笔购房款,交房时(也就是2008年12月30日)支付购房尾款。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若买家延期付款90日内,且给付的购房款达到总房款的50%以上,每日按应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不足50%的,每日按迟延付款额的10%支付违约金;若被告延期付款90天以上,且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应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后来,因为凑房款出现困难,我表姐于2012年5月20日才支付第二笔房款,于2013年1月10日才付尾款。请问我表姐现在还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购房违约金吗?

                              重庆 小张

  答:鉴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开发商作为出卖人,负有向购房者交付标的房屋等义务,购房者作为买受人,则负有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开发商应自你表姐支付后两笔款项当天起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这两笔款项支付至今均已超过民事权利两年的保护时效,如开发商没有在两年内起诉且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具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其要求你表姐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的权利。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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