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书民代表:刑事速裁简化但正义不能“打折”
2015-03-12 09:28: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记者 陈小康 通讯员 徐晓琴 陈义熙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试点是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新的延伸。”全国人大代表、原武警重庆总队政委董书民说。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重庆在内的18个城市试点刑事速裁制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后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试行)》,开始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开庭审理,无特殊情况应当当庭宣判,至迟在受理后7日内宣判;需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至迟在收案后的次日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至迟在3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对不宜快速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终止快速办理,转为正常程序办理。

  董书民对这一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案件本身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这类案件如果还是按照以往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在听取法院关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介绍后,董书民认为,刑事速裁程序在开庭前核实被告人身份情况的做法可以简化庭内讯问程序;当庭不需要出示证据,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只是综合一下公诉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做法又可以简化庭审程序。

  “法院的同志告诉我,以前从念起诉书、答辩状、出示证据、双方质证,到法庭调查、最后陈述这些程序下来,至少要半天时间,而出具判决书至少要一个星期。实行刑事速裁制度后,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不超过10分钟,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走访中,董书民还发现,截至目前所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近百件刑事案件中,仅1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这说明,刑事速裁能够较好地实现息诉止争。”

  “程序简化了,效率提上来了,但正义不能‘打折’”。董书民很赞同重庆法院在刑事速裁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这一思路。他说,有的试点法院与辖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刑事速裁案件审理流程、证据规范等细节进行沟通,确保侦、捕、诉、审各环节公正;有的试点法院与司法局共建值班律师工作制度,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快速办理案件的同时,强化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等。“这些做法不仅体现了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推进刑事速裁试点工作中简化但不马虎的精神。”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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