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高仿卷烟低价售出 男子涉罪领刑七个月
2015-05-12 15:49:58 | 来源:亳州谯城法院 | 作者:郑文慧
  低价购入“玉溪”、“硬盒中华”等高仿卷烟,再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兜售给商店,被告人范某某通过这种方式在安徽亳州、阜阳及河南项城县等地销售假烟共计15160元。5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底的时候,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上聊天,在聊天群里认识了一个外地人,那个人自称有免税烟,范某某就让对方寄点吸吸试试,之后这个人便给他发了一条玉溪烟,他收到这条烟之后,自己吸了,感觉不错,他就给这个人打电话要买。被告人范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福建省云霄县低价购入“玉溪”“硬盒中华”等高仿卷烟,然后在亳州市、阜阳市以及河南省项城县等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160元。

  2014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FZ596的黑色现代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进行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高仿硬中华卷烟),在汤王大道与文帝街交叉口处,被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谯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硬盒中华”45.7条,货值金额20565元。2014年4月28日17时,办案人员在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申通快递点”依法扣押由福建云霄县发给被告人范某某的“硬盒中华”高仿卷烟50条,货值22500元。合计货值43065元。2014年6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上缴未销售的“软盒苏烟”8条,货值3600元。“软盒中华”1条,货值650元。上述依法查获和扣押的95.7条“中华硬盒”卷烟和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上缴的未销售的“软盒苏烟”、“软盒中华”香烟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为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涉案金额为62925元。此数额按销售伪劣商品罪处罚,量刑幅度为二年以下,按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处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按非法经营罪处罚,幅度在五年以下,法院遂将该案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罚。被告人虽于2014年11月24日投案,但在此之前已被监视居住,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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