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权是排除不当干预的试金石
2015-05-16 09:07: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吴仕春
  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核心,就是实现庭外任何非诉讼行为和程序不能对刑事案件发生实质影响。这样就从程序法意义上将不当干预彻底排除出法庭审理的范围,确保刑事审判权准确无误地行使。

  不久前,中央连续发布两份有关排除司法不当干预的文件——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份文件直指干预司法的关键对象和重要环节,从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两个层级着手,为司法权的有序运行构建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司法干预最危害的领域表现在对审判权运行的干预。由于审判权运行的被动性与终局性,往往更多的不当干预都在审判权运行阶段浮现,妄图借审判权的被动性减少干预阻力,以审判权的终局性达到干预目的。从近年来陆续出现的冤假错案来看,刑事审判权更是处在不当干预集中侵扰位置,尤其值得高度关注、重点防控,让其成为司法有效排除不当干预的制度“试金石”,配合上述专项文件设置的“防火墙”共同发力构建司法干预排除的规则体系。

  刑事审判权易遭受不当干预,是由其本质属性和制度设置所决定。其一,刑事审判权是所有审判权类型中与其他公权力交织最为深刻的司法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不仅常态性地存在侦查权与公诉权的影响力,同时也存在行政执法权嵌入的可能。较之同为私权利纠纷的民事审判权,以及行政权与私权利的行政审判权,刑事审判权运行过程介入的公权力种类多样、立场各异、指向性明确,天然决定其处在易遭受不当干预的位置。其二,刑事审判权是广受社会关注的司法权。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的深度破坏,致使社会公众对国家公权力对该行为的制裁尤为关注。关注既体现了重要性,也随即带来压力,甚至不当干预。这就使刑事审判权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的运行过程中天然处于社会舆论的聚焦点,在司法公开的法治发展趋势下,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当干预也会自上而下、由内而外地侵入刑事审判权的运行过程。其三,刑事审判权是与宏观政治决策高度关联的司法权。与国家宏观政治决策的紧密结合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体现,通过配合宏观政治决策达到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目的。比如十八大以来国家常态化地反腐败行动必将迎来职务贪贿犯罪案件的密集审判周期,从侧面反映出刑事审判权与国家治理的高度呼应,当然也使刑事审判权处于因对政策调整理解有误遭受个别人不当干预的可能。

  深刻理解刑事审判权是排除司法不当干预的“试金石”,需要切实凸显法庭审理的重要作用。要切实贯彻严格司法理念,将周强院长在《推进严格司法》中提出的“要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理念落实到位。上述以庭审为刑事审判程序核心的司法理念,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也能将庭审外的任何不当干预予以有效屏蔽。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核心,就是实现庭外任何非诉讼行为和程序不能对刑事案件发生实质影响。这样就从程序法意义上将不当干预彻底排除出法庭审理的范围,确保刑事审判权准确无误地行使。理念上的巩固再配合“两办”及中政委的防范干预专项文件,就能实现彻底摒除不当干预的改革预期效果。

  深刻理解刑事审判权是排除司法不当干预的“试金石”,需要切实建立证据裁判的办案意识。刑事证据是准确审理、公正裁判的灵魂。诉讼是围绕证据材料开展的规则体系。只有切实建立起证据裁判办案意识,才能确保刑事审判沿着“发现真实、实现公正”的制度价值轨道稳妥前行。建立证据裁判意识还存在一个潜在的程序法价值,即能从证据采证的程序专属性角度排除一切对刑事审判权的不当干预。逻辑上看,只有进入刑事庭审程序并最终经法庭质证采纳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就从程序法的规则上将一切未经庭审调查的材料、意见排除在法庭审理范围之外,让可能形成的不当干预被刚性的刑事诉讼程序拒之门外。在运用程序法规则将绝大多数案外材料和信息加以排除的同时,配合上述两个专项文件,就可以既从程序法运行又通过政策治理的角度来确保刑事审判权免受不当干预。

  处于公权力集聚、公众关注、国家治理所需三重焦点的刑事审判权,如何有效排除不当干预是其有序运行的极大考验。在中办国办以及中政委连续发布有关防止司法干预专项文件、构筑政策性“防火墙”的同时,以刑事审判权为着眼点,从贯彻庭审中心理念、树立证据裁判思维的程序法逻辑角度入手,将刑事审判权的运行状态作为有效排除不当干预的“试金石”,加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程序法实践厚度。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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