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杀妻冤案”昭雪始末
2015-05-23 08:49: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周瑞平
  • 坐了17年冤狱的于英生在法庭上表情严肃。
  • 宣判后,武钦元频频回头寻找旁听席上的家人。 周瑞平 摄
  “今天,我终于等来法院对杀害我妻子凶手作出严正判决的一天,真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他是罪有应得。我一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尊重、敬畏法律,希望法律进一步完善,依法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冤枉,犯罪分子得到严惩。”——于英生 

  于英生表情凝重地走上法庭,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置上。他身穿土黄色的休闲衬衫、蓝色牛仔裤,尽量使自己显得年轻,但再黑的染发剂也没能盖住他双鬓的白发。

  法警将被告人武钦元押上法庭,于英生几乎没有正眼看这个杀害他妻子、害他坐了17年冤狱的凶手。

  2015年5月15日下午3时,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用了半个小时宣读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武钦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结果,于英生等了19年。

  妻子惨死家中,丈夫被判无期徒刑

  于英生一家三口住在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一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公寓楼一楼,两室一厅的房子,100平米左右,还有一个院子。这栋7层楼房,当时在蚌埠市中心算是高层建筑,住的大多是市里的干部。于英生的父亲于道欣是蚌埠市的老干部,母亲则是市招待所的“一把手”。当年34岁的于英生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为龙子湖区)区长助理,属于市跨世纪干部重点培养对象。

  1996年12月2日(星期一)早晨,于英生送7岁的儿子去上学,当时妻子韩露还没有起床。

  中午时分,韩露的父亲从学校接了外孙送回家,看到家门虚掩,进入房间后,发现屋内放着一个煤气罐,阀门打开,满屋都是煤气味。房里还有一根点过的蜡烛。韩父发现女儿平时骑去上班的自行车还在家里,赶紧给女儿的单位和于英生打电话。确认韩露没有上班后,韩父进了卧室,掀开床上的被子,发现女儿死在血泊中,惨不忍睹。

  侦办此案的刑警经过现场勘查,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便根据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推断是熟人作案,加上通过民调获悉,于英生夫妻关系不和,公安机关于是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此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三次审理,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17年不懈申诉,再审宣告无罪

  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被送往阜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他和父亲于道欣不断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2013年5月31日,安徽高院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6月27日,安徽高院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安徽高院于8月5日在阜阳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再审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

  2013年8月13日,安徽高院对于英生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韩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于英生无罪。

  17年的牢狱生涯,于英生已从英姿勃发、前途无量的年轻干部,变为白发满头、背部微驼的半老之人。当听到法官宣布他无罪、当庭释放时,于英生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尤其让于英生难受的是,一直为自己申诉的老父亲没能等到冤案昭雪的这一天,就已去世。

  “感谢省检察院的检察官、省高院的法官和我的辩护人,能依照刑事诉讼法,为我开庭审理,并宣判我无罪,我非常感激、感动、感恩!我自接到再审决定书以来,我看到了司法公正的曙光。”于英生说,“我万分恳请并衷心期盼检察院、法院能够运用司法建议、司法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此案,以缉拿真凶,告慰怨灵,抚慰苍生。”

  宣判后,安徽高院告知于英生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积极协调蚌埠市有关方面做好于英生的安置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抚慰等善后工作。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缉拿真凶,惩罚犯罪。

  不久,于英生领到了国家赔偿,蚌埠市有关部门恢复了他的公职身份,现在是蚌埠市民政局的一名干部。

  安徽高院主动纠正冤案,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好评。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于英生案件,真凶还没有出现,还没有抓到,法院认为证据有问题,宣告了无罪,这是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是没有确凿的证据,就得先放人,这是司法上的一大进步。法治社会,有错必纠。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有能力纠正自己的错误。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这样我们的经济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社会稳定的环境才能够实现。

  警方全力侦破,真凶竟然是交警

  于英生无罪释放后,蚌埠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再侦程序,抽调40多名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安徽省公安厅派出刑侦专家,全力指导侦破此案。据公开报道,入选第五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候选人名单的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副处长陈林,参与指导纠正于英生杀妻错案。陈林依据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利用重建犯罪现场、探寻隐形的信息和刻画犯罪嫌疑人等技术,判定这是一起以性侵为目的、临时起意的杀人案件。

  专案组对原案卷材料和物证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获得了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DNA的关键证据。

  由于案发时间久远,摸排工作困难重重,专案组通过缜密分析、大胆设想,联系全国多家刑事科研单位进行反复比对、分析,运用高科技手段成功检测出犯罪嫌疑人DNA样本中的独特信息,经江苏、安徽等多地警方的密切协查,最终从排查的数千名犯罪嫌疑人中锁定犯罪嫌疑人武钦元。

  令人目瞪口呆的是,武钦元竟然是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民警,三级警督。

  2013年11月27日,正在和朋友打网球的武钦元被警方控制。他没有做任何反抗。

  据介绍,1989年,20岁的武钦元成为一名合同制交警。当时,蚌埠交警部门聘用的大批交警都是合同制,每年工作成绩优秀才能续聘。在同事的印象中,武钦元少言寡语,显得城府很深,又像心事重重。据说武钦元执法时从未有笑容,很多司机叫他“尖白脸”。

  2007年,安徽省人事系统组织一大批合同制交警统一考试,解决公务员编制,武钦元通过了考试。干了近20年的临时工,终于有了正式编制,进入公务员序列,武钦元的工资涨了,性格也开朗了,他喜欢上了网球,一有时间就约朋友切磋球技。

  武钦元归案后,一开始还心存侥幸,在接受办案刑警第四次询问时,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从于英生到武钦元家人,很多人都想不通,武钦元残忍杀害韩露之后隐藏17年,居然做到一点痕迹都不露。

  武钦元向办案刑警坦白,自己作案后,一开始特别害怕,后来得知于英生被判刑坐牢后,他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后来当听到于英生被宣告无罪释放时,他又开始惶惶不可终日。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2015年1月5日,芜湖中院根据安徽高院的指定管辖,对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钦元强奸被害人韩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深入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地辩论。被害人亲属提出要求被告人武钦元给予民事赔偿147万元。于英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了庭审,并发表了意见。

  这是于英生第一次见到残杀他妻子、令他冤坐17年牢狱的武钦元。

  庭审过程中,武钦元一直不敢正眼看于英生,只有一次,偷偷瞄了他一眼。一有发言机会,武钦元就会重复对于英生以及被害人家属说对不起。

  “他好几次说对不起,说从知道我被抓进去后心里就很内疚,但现在说声对不起还有用吗?把人杀了道个歉就完事了?!”于英生后来说。

  武钦元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担任交警期间立功受奖的证书,认为武钦元工作表现一向很好,作案时属于强奸后致人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想将被害人杀死,是一时冲动,后果严重,但主观上不是罪大恶极。武钦元的行为是初犯,表示愿意尽自己的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律师建议法院判处十四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2015年5月15日下午3时,芜湖中院对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武钦元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韩露。1996年12月2日早晨,武钦元来到蚌埠南山路韩露家,敲门进入后,欲与韩露发生性关系,遭到韩露的拒绝。于是,武钦元通过捆绑双手、捂压口鼻等暴力手段对韩露实施了强奸,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韩露窒息死亡。随后,武钦元找来菜刀割断韩露颈部,切断韩露家中电话线,翻乱抽屉,伪造犯罪现场,并将液化气罐打开搬至屋内,点燃蜡烛,意图用引爆液化气罐的方法彻底毁灭犯罪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最终宣布判处被告人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英生及亲属提出147万元民事赔偿的请求,法院判处武钦元赔偿5.2万余元。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询问武钦元是否听清楚了判决,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提出上诉。武钦元只回答了“听清了”三个字。

  法警将武钦元带下法庭时,他频频回头寻找旁听席上的亲属。

  于英生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他说:“今天,我终于等来法院对杀害我妻子凶手作出严正判决的一天,真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他是罪有应得。我一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尊重、敬畏法律,希望法律进一步完善,依法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冤枉,犯罪分子得到严惩。”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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