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供销社原副主任江明月受贿一审获刑六年
2015-07-03 15:53:52 | 来源:歙县法院
  2015年7月3日上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歙县供销社原副主任江明月受贿案,一审当庭以受贿罪判处江明月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明月在担任歙县小川乡人民政府乡长、乡党委书记及歙县供销社联合社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42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明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江明月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赔了所有赃款,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歙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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