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直升机被车撞 法院判决其获赔168万
2015-07-22 15:51:18 | 来源:北京密云法院 | 作者:相颖 朱光文
  运送参展直升机的大货车在京承高速与另一箱式运输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飞机损坏。飞机维修后,直升机所有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全责车辆赔偿修理飞机发动机及尾梁费用152.1万元、飞机租赁损失120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飞机维修费100.4万元;肇事车辆车主赔偿67.73369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2年10月8日2时,在怀柔区京承高速39公里700米处,某公司雇佣刘某的大货车运送其所有B-7717(机型:Be11206B3,序列号:4488)直升机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感觉有异味,停车对卡车及货物例行检查,适有李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大货车同向行驶,张某驾驶车辆的右前部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刘某车载飞机损坏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18日,某公司为受损的直升机支付尾梁维修费用折合人民币124.7万元;支付发动机维修费折合人民币23.4万元。

  一审中,被告李某认为直升机维修费用过高,要求对其损坏程度及国内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但并未提供国内直升机行业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张某系刘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因其提供劳务所致,故李某作为雇主,应对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要求的租赁损失实际是飞机的停运损失,因某公司维修期限过长,系扩大损失,就其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的停运损失,法院参考飞机的出厂年限、飞行时间等情况予以酌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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