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长
借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及相关行业
2015-09-11 14:32: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 作者:魏杰 徐晓琴
  记者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重庆市一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其中,2015年1月至7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86件,占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79.7%。

  据了解,这48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案件标的额大、借贷主体多元化、担保不规范、存在非法行为、需公告送达等特点。

  八成以上案件需公告

  据重庆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赵翎介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等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往往躲避债务,致使很多案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送达不能,导致需要公告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80%以上案件因需要公告送达,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期限延长。涉及到数个担保人的案件,任何一个担保人缺席都会导致案件无法送达。

  赵翎提醒说,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的,保证人应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而不能仅在借据上签字。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监管、门槛较低、收益高,诸多因素滋生了非法借贷行为。如某些企业或个人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从民间筹集资金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放出以谋取不法利益,某些借款人以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的形式掩饰赌博行为,还有些款项名为借款实为分手费等。

  2014年1月,被上诉人蒋某向上诉人罗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蒋某借到罗某123500元,一年内还清。罗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本金与利息,但蒋某辩称罗某陈述不属实,认为借款是毒资,不合法,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形成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合法。罗某无法证明借款真实存在,而法律不保护因从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利益损失,故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借款人类型趋于多元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走向职业化,放贷主体不再仅限于自然人,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专门从事房贷业务的机构,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近年来,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5年1月至7月,重庆市一中院受理了相关案件92件,占2014年全年同类案件的79%,是2013年的6.57倍。

  借款人类型趋于多元化,包括自然人、企业,且逐渐以企业为主,借款用途也由传统的生活所需转变为生产经营需求及商业投资等多种形式。

  从重庆市一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借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2015年1月至7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七成的案件涉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重庆市一中院还进行了八大风险提示。

  首先,放贷时应注意考察借款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还应考察借款方的信誉,不要因碍于情面、贪图高息等而盲目出借款项。

  同时,投资时应注意风险防控,切不可在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将全部或大部分积蓄都投到高息借款中。

  此外,市民要出借款项时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支付方式、利息支付、违约责任及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如是银行转账支付,应保存好转账凭证;如是现金交付,应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据,并保存好收据。约定利息的,应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

  出借大额款项时,应要求借款方提供物保或人保,并规范、完善相应担保手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以车辆、房产抵押担保的,应签订规范的抵押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提供人保的,保证人应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而不能仅在借据上签字。

  借款方偿还借款时,应直接将款项交付给出借人本人,如需要交付第三人的,应保存好委托支付的相关证据;如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应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收回借款凭据;如是现金交付,应让收款人出具收据,收回借款凭据。

  市民还须注意,收取高额利息以及赌博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提出诉讼时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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