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虚报地面附着物赔偿款 村干部因贪污获刑
2015-09-11 15:59: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法院 | 作者:任静涛
  身为村干部,本应兢兢业业为群众办事,一村会计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地面附着物赔偿款,领取款项后与另两名村干部私分。之后,怕东窗事发,三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魏朝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魏明明、魏兴良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魏兴良、魏明明、魏朝鲜三人分别担任咸阳市原某村村委会主任、小组组长、会计职务。2013年5月份,一学校在该村征地。魏朝鲜利用职务之便,在向某街道办事处上报地面附着物赔偿款清单时,虚加9.36亩,虚报地面附着物赔偿款27870元。赔偿款到位后,三被告人将其中2.7万元均分,每人分得赃款9000元。2015年6月8日,魏明明向检察机关自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6月12日,三被告人主动全额上缴各自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朝鲜、魏明明、魏兴良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受人民政府委托,在某学校征收该村集体土地项目中,协助管理和发放基层人民政府在国家征用土地后发给的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领取虚报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赔偿款27870元,将其中2.7万元予以平分侵吞,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魏朝鲜具体操作账目往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魏明明、魏兴良参与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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