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重金属造成水污染 丰县电动车老板获刑
2015-09-17 14:36:24 | 来源:徐州法院 | 作者:王帅星 李魁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电动车排放重金属,污染环境罪案,孙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孙某在丰县顺河镇顺河村进行电镀电动车配件生产,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生产中产生的含铬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非法排放,造成了当地的水污染严重,并影响了附近农作物的生长,当地居民纷纷表示不满,希望政府及早取缔该污染工厂。经对电镀厂总排口取样检验,丰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为5.99mg/L,超过《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六价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倍以上。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孙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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