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2015-09-21 15:46:1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时年16周岁)在其宿舍楼的409寝室,因琐事被李某等人殴打。后,被告人陈某为报复,从其403寝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到409寝室外持刀将李某某逼退至412寝室内后将李某某的脖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致气管破裂、食管全层破裂,并经手术修补,评定为重伤二级;同时致纵膈气肿(自行吸收),评定为轻伤一级;颈前部皮肤创口疤痕7.3cm、甲状腺挫裂伤、右侧胸腔少量积气,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受轻微伤。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浩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综合以上情节,对陈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陈某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连环校园暴力案例,由一个“轻”暴力导致了本案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行为,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同校同学,法律意识淡薄,又处于青春期年轻气盛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而导致打架事件,进而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本案中,鉴于被害人对于犯罪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同时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第一时间报警,联系年级老师,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主观恶性较小,并非蓄意伤害,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陈某判处缓刑,给予其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并希望能够以此给予在校学生一个警示教育,让同学们懂得如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如何相互尊重。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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