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抢劫案
2015-09-21 15:56:2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9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案发时十三周岁)从新化县荣华乡天华中学放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告人苏某某(案发时14周岁)一直尾随张某某。当张某某走到新化县荣华乡荷华村9组一偏僻地段时,被告人苏某某突然跑上前,用右手捂住张某某的嘴,用左手环抱着张某某,将张某某从路上拖至路边的一块荒田里。接着,被告人苏某某威胁张某某不要叫喊,并用一只手捂住张某某的嘴,另一只手在张某某的书包里搜寻。因未搜到钱物,被告人苏某某又在张某某裤袋里搜,从张某某的右边裤袋里搜走一台红色杂牌手机和一元钱人民币现金。案发后,张某某被抢走的红色杂牌手机和一元人民币现金已追回退还张某某。

  裁判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苏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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