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从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09-21 16:08:5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胡从斌在其经营的福州市晋安区艾惠豆芽专业合作社生产豆芽过程中,擅自添加无根黄豆芽素、无根绿豆芽素、漂白粉等多种化学物质,并将所生产的豆芽出售给福建永辉超市五四北店、福飞店及国棉店,销售金额224260.1元。2013年11月8 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抓获胡从斌,并当场查获上述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经检验,其中的无根黄豆芽素、无根绿豆芽素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物质6-苄基腺漂呤。

  裁判结果

  案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胡从斌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胡从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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