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轩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09-21 16:10:5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强轩刚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为达到增加产量、豆芽外形美观的目的,非法添加豆芽无根素、增白王、营养素,并将生产的豆芽在宜川县轻工市场销售,销售金额2万余元。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在被告人强轩刚处提取的黄豆芽、绿豆芽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含量分别为64.3ug/kg、36.8ug/kg。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强轩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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