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5-09-21 16:41:4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3年开始,被告人杨志安在洋县洋州镇东街村二组的家中开办豆芽作坊生产加工豆芽。为使豆芽无须根、生长快、卖相好,产量高,被告人杨志安购买无根豆芽生长素剂、无根豆芽生长剂并由其在泡制豆芽时予以添加使用。被告人杨志安妻子武清茹将泡制好的豆芽在洋县大菜市场销售。

  2013年7月,洋县质监局与被告人杨志安妻子武清茹签订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承诺书》,洋县质监局工作人员告知无根豆芽生长素和生长剂属有毒、有害添加剂,国家禁止使用,并要求在豆芽生产中不能再添加。后武清茹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杨志安。

  2013年8月8日,洋县公安局、洋县质监局和洋县洋州镇政府联合对洋县辖区内豆芽作坊进行检查。当晚23时许,在杨志安家的豆芽作坊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无根豆芽生长素、无根豆芽生长剂等,并对杨志安生产的豆芽半成品、成品提取采样。经送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报告认定:从杨志安处提取豆芽样品中检出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提取的无根豆芽生长素样品主体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水溶液;无根豆芽生长剂样品主体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

  裁判结果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洋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志安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无根豆芽生长素、无根豆芽生长剂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剂,仍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并由其妻在洋县大菜市场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志安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被告人在食品中掺入的无根豆芽生长素、无根豆芽生长剂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剂。洋县质监局所签订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承诺书》已经要求在豆芽生产中不能再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物质。但被告人在生产豆芽后,其妻在菜市场销售,菜市场所销售的产品面向的是广大群众,有毒、有害的豆芽被老百姓购买、食用,势必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不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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