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承虎、林善志非法经营案
2015-09-21 16:52:3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始,被告人舒承虎、林善志租赁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民房,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点,并雇佣工人从事生猪屠宰、运输、销售等。截至同年6月共计生产、销售金额1454775元,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生猪36头,价值64080元。一审诉讼中,林善志退缴赃款120000元。

  裁判结果

  案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舒承虎、林善志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林善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舒承虎、林善志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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