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精神分裂后死亡其家属获赔5万余元
2015-09-22 09:13: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 | 作者:陆祖辉
  无情的车祸,致人受伤、致人精神分裂,最终让人走到生命的终点。2015年9月17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司机宁明华和事故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永旺5万余元。

  2013年5月28日16时05分,司机宁明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轻型厢式货车,当行驶到平南县镇隆某摩托车维修部的门前路段时,撞到陈永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永旺受伤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永旺被送到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4年1月4日又被送往平南县精神病专科医院留医,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医疗。随后在2014年5月1日陈永旺被送往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之后又被送往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陈永旺在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临床死亡。陈永旺家属请求法院判决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6555.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司机宁明华负全部责任。对陈永旺自事故发生之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5366.11元,法院给予确认;对车祸与造成陈永旺的精神分裂存在因果关系给予确认。但是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陈永旺在平南县人民医院、广西区人民医院治疗疾病以及死亡造成的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该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对原告该损失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宁明华的雇主陈某鸿和保险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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