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郑州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09-22 10:52:2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1日,张某在郑州某医药公司分店购买了贵州某公司生产的“清脂苦瓜素”,共计300元。后经查实,贵州某公司未在贵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该公司地址不存在。张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市某医药公司返还购物款300元、赔偿金3000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郑州某医药公司购买的“清脂苦瓜素”的生产厂家系贵州某公司,而贵州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贵州某公司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该公司地址不存在。郑州某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院依法判决:郑州某医药公司返还张某购物款3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经营者销售未经许可、无厂家、无产地食品的责任承担问题。《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本案“清脂苦瓜素”的生产厂家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地址不存在,更不可能获得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郑州某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未依法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