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岳俊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利用病死猪肉加工粽叶猪脚
2015-09-22 11:00:1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

  被告人邢岳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丽水市鼎湖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鼎湖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周平,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鼎湖公司股东。

  被告人邢彬,男,1986年1月2日出生,鼎湖公司员工。

  2006年3月,被告人邢岳俊、周平(邢岳俊之妻)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将鼎湖公司变更为该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主要制售以全精猪肉与猪脚为原料的粽叶猪脚。邢岳俊主要负责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货款结算等,周平负责员工管理、记账等公司内部日常事务。2007年1月至2011年下半年间,鼎湖公司从衢州市王龙、陈子虎、张赵洪(均已判刑)等人处购进病死猪加工的全精猪肉共计70余万斤,加工成粽叶猪脚后销往浙江、江西、福建等地,销售金额共计11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邢彬(邢岳俊之子)于2011年下半年受邢岳俊指使,两次到王龙处运输病死猪加工成的全精肉共计2万斤,制成粽叶猪脚后的销售金额为30万元。

  裁判结果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邢岳俊、周平、邢彬用病死猪肉生产粽叶猪脚并予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邢岳俊为主犯,周平、邢彬为从犯,均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邢岳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邢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2月生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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