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茂龙强奸案
2015-09-22 14:04:5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茂龙与另一案被告人钟某礼及几个朋友约了本市某中学的几个女孩子包括本案被害人钟某某等人一同从永安市某乡镇乘车前往永安市兰博基尼国际娱乐会所,被告人王茂龙同被害人钟某某等人在会所509包间内饮酒唱歌至次日凌晨。然后,被告人王茂龙带被害人钟某某等人准备到永安市永春宾馆入住时,见被害人钟某某醉酒摔倒在地,遂萌发强奸被害人钟某某的意图。之后被告人王茂龙将被害人钟某某带至永安市燕江国际商务酒店907房间,在明知被害人钟某某系初中学生,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茂龙违背妇女意志,趁受害人醉酒无力反抗时发生性关系,且受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茂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茂龙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向受害人钟某及其父母道歉,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程度较深,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茂龙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茂龙辩解其不明知被害人钟某不满14周岁的理由,从其在公安的交待及其它相关证据能证实,被告人王茂龙对受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在校生等观察,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害人可能是幼女,因此应当认定其“明知”对方是幼女,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茂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性侵醉酒在校幼女的强奸案件。案发当晚,被告人与其他几个在校女同学趁老师晚自习检查之后不会再抽查的情况下,擅自离校,与社会闲散青年进城到KTV喝酒、K歌到凌晨。本案被告人趁被害人钟某某醉酒后无反抗能力,支开其他女生,将其带至酒店,对其进行奸淫,给其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极大伤害。该案警示我们,打击性侵在校女生犯罪既要“惩”也要“防”,对于女生宿舍之外的管理真空,校园之外的不安全因素,女生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以及性教育等方面,都值得家长、学校、社会反思。要加大对女生的监管和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着力培养女生自信、自强、自珍、自爱的意识,提高其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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