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遗弃案
2015-09-22 14:08:0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在大连市打工期间怀孕。2013年4月1日,苏某在兰西县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同年4月7日,苏某将男婴带到肇东市某小区并遗弃在该小区单元楼电梯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王某发现被遗弃男婴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9日,该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苏某的母亲从媒体公布的小区监控录像中认出是其女儿所为,将男婴抱回抚养。后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肇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遗弃具有抚养关系的婴儿,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苏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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