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长春拐骗儿童、猥亵儿童案
2015-09-22 14:10:0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谷长春在双鸭山市宝山区某公园附近的网吧内看见被害人王某(时年10周岁),对王某谎称自己是保安,可以带王某出去玩,并能还提供食宿、上网,王某应允。当日18时许,谷长春领王某入住旅店,对王某进行了猥亵。3月1日、2日,谷长春领着王某又分别入住另外两家旅店。3月3日7时许,谷长春带王某来到双鸭山市火车站候车室,被王某的亲属发现后报案,公安人员赶到将谷长春抓获。

  裁判结果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长春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的管护,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谷长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谷长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谷长春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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