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拐骗儿童案
2015-09-22 14:12:3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王某为了收养孩子,经张某提议,2014年8月3日晚上9时许,两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清丰县阳邵乡某村,将张某姐姐的外孙女范某(2002年8月2日出生)骗至南乐县张某家中藏匿,后又将范某转移到镇上旅社。同年8月7日,清丰县公安局将张某抓获,并将范某解救。

  裁判结果

  清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收养为目的拐骗亲属留守子女的典型案例。当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致使留守儿童与父母在时间上、空间上长期隔离,缺乏监管。一些身边的“熟人”,便趁机对孩子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中的张某与王某,虽然与范某有亲戚关系,虽然以收养的目的拐骗范某,但因未得到范某家人的同意,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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