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等三人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2015-09-22 14:22:5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等三人系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2009年,李某与其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牛某等人归其妻抚养,李某从2012年到2025年每年付给三子女抚养费25000美元。因李某未及时支付抚养费,原告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李某答辩称抚养费支付至三原告十八周岁即可,超过十八周岁后,不应再支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其妻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提出缩短原约定支付期限的主张,不应支持,遂判决李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并不排除当事人自愿约定更长的支付期限。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承诺支付子女较长期限和较高标准的抚养费,但离婚后再提起诉讼意图撤销原承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法院正确把握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界限,准确认定当事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维护了儿童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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