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军强奸、拐骗儿童案
2015-09-22 14:41:0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被告人李小军明知正上初二的女学生被害人杨某(生于1994年1月3日)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利用杨某同学将杨带出玩耍并与杨发生了性关系。2007年12月,李小军又将杨某约出校外玩耍几日,在得知学校和杨某家长正在寻找杨某的消息后,继续将杨某带到洋县石关、西乡县罗镇、茶镇等地游逛多日,随后将杨某带至江苏打工并共同生活,直至2012年3月6日,被告人李小军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杨某方得回家。

  裁判结果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军明知被害人杨某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小军明知公安机关、学校及被害人亲属正在寻找被害人,仍带其外逃,使被害人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又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二罪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社会大龄青年出于不正当动机,以所谓找女朋友的目的,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是非判断能力差的弱点,强奸、拐骗未成年女性的案件。案件反映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家庭、学校做的还不够,部分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还没树立起来,对不法分子的警惕性不高,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最终酿成悲剧。此案警示公众:对女童的保护工作家庭、学校、社会还需加强力度。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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