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洪、郑尚群拐卖儿童案
2015-09-22 14:44:2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洪,别名李斌,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胡桥村4组40号,住邳州市四户镇桃园村小岗子。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尚群,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板桥镇龙乘村9组3号,住邳州市四户镇桃园村小岗子。2013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9年2、3月,被告人郑尚群怀孕拟流产,邳州市四户镇桃园村村民刘作明(另案处理)知悉后,遂找郑尚群之夫被告人李发洪商谈,待孩子出生后卖给刘作明的亲戚喂养,被告人李发洪、郑尚群均表示同意。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郑尚群生一男孩李郑军,被告人李发洪遂联系刘作明,在刘作明的介绍下,联系买方张德凯、张奎等人,经双方商讨价格,被告人李发洪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孩卖与张奎。所得钱款被被告人李发洪、郑尚群使用。

  裁判结果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发洪、郑尚群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发洪、郑尚群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尚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郑尚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且经考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郑尚群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于2014年12月8日判决:被告人李发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尚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如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要注意的是,“收钱送养”孩子,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就触犯拐卖儿童罪,即使是自己亲生的孩子。有个别父母会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然后向对方收“营养费”、“答谢费”,但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收养手续,而且其中不能有钱财交易。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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