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抱孩子欲收养,不成图财反绑架
2015-09-22 14:45:1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自己没有孩子,外出时偷俞抱走他人孩子,孰料妻子不同意收养,又看到孩子亲属寻人启事,遂起贪念,以绑架为名要求赎金。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宗绑架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潮安县某镇附近村道,发现5岁的被害人林某在路旁哭泣,没有成年人看护,遂将其偷走,并与同案人何某(另案处理)于当晚将其转移到福建省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家中看管,被告人李某与其妻商量收养林某遭其妻反对而未果。十多天后,被告人李某得知被害人家属张贴寻人启事,悬赏一万元寻找被害人,遂预谋向被害人家人索要钱财。此后,其多次与被害人亲属联系,称被害人林某在其那里,索要赎金一万元,要求将钱汇入其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才将小孩放回,并威胁其亲属不能报警。被告人李某因得知同案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潜逃,并将被害人林某丢弃于一村公路旁,后被害人林某由当地村民收留,并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李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趁幼儿林某无监护人看护之机,将其偷走,后将林某置于其控制之下,向林某的亲属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动投案,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典型意义

  收养孩子需要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切勿任意为之。被告人林某基于收养目的偷盗孩童,后收养不成向其家属索要赎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另外,家长应多加防范,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和看护,消除安全隐患,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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