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斌华拐卖妇女罪
2015-09-22 14:46:2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斌华在东莞市长安镇万达广场骑单车搭客时,以帮被害人莫某介绍工作为名,把莫带到上沙社区某住宿房,两人在该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随后,王斌华联系周某,欲以3000元的价格将莫某卖给周某的哥哥做老婆。周某两兄弟及周某妻子三人一同来到该住宿房,向王支付3000元后以帮莫某找工作为由将莫某带至塘厦镇。

  次日,莫某发现自己被带至塘厦不是找工作而是被卖给周某的哥哥做老婆,当即表示不愿意,并称,王斌华强奸了她。

  周某等人随即带着莫某返回长安镇,要求王斌华退钱。因为王斌华不答应退钱,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人员在长安镇沙头广场将王斌华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所谓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以为被害人找工作为由,将莫某作为买卖的对象,事先未征求莫某的同意,背着莫某将其出售,非法获取酬金。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

  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莫某的陈述,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做出反抗,且事后条件允许时并没有马上报警、求救。另外,由于证据不充分,法院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人王斌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诱骗、拐卖妇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拐卖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随着普法的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市民意识到妇女、儿童买卖是违反法律的,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