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南寻衅滋事罪一案
2015-09-22 14:48:3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5月4日,被告人林某南多次在本市某中学附近路边,以言语暴力威胁,先后多次向该中学6名初一年级的学生强行索要钱财,共计1439元。其中,被害人陈某仪被索要财物次数达4次。2014年5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南在奶茶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南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林某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金钱勒索案件,具有双重启示意义。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要加强引导教育,避免走歪路。尚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向往与渴望,但其世界观、人生观仍在塑造期,认识事物的能力有限,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对金钱、物质享受等诱惑抵抗力较弱,适时的、合理的、耐心的引导,能帮助他们增强是非观念,如果任其发展,将来甚至还可能会发展成更为严重的犯罪。在福田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人生缺乏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要加强保护,构建安全成长环境。父母、学校、教育部门等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教会他们应对措施和方法,在保护自己免受伤害的同时,也要敢于同违法索要财物行为做斗争。另外,在有些案例中,有些小孩性格内向,在遭遇违法索要财物行为后选择独自承受,不愿告诉父母、老师,因此父母、老师平时要多留心观察,注意小孩行为动向,而且要做好心理开导,避免小孩留下心理阴影。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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