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拐卖妇女罪
2015-09-22 14:49:3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二人驾乘助力车途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与九星大道交汇处花坛时,看到一个疑似精神病的妇女(许某)坐在花基上,于是以带其去吃饭为由将其拐至李国有家中,打算把被害人许某卖掉赚取费用。后李国有与莫之彬合谋于同年12月26日以2800元的价格把被害人许某卖给梁某某。2015年1月2日公安机关解救出了被害人许某。经鉴定,被害人许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拐卖妇女案。拐卖妇女是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家庭骨肉分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从严惩治。

被告人李国有、莫之彬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两被告人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一审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院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坚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极大地震慑犯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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